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3民再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十四冶建设集团云南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日新中路广福城A8-1幢21层、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064274094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7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达县人,户籍地为四川省达县,现住云南昆明市官渡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雁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十四冶建设集团云南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2022)云2329民再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于2022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2021)云2329民初274号民事判决和(2022)云2329民再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720元,减半收取286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720元,减半收取2860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董 波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