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901民初4822号
原告:***,男,197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利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重庆兆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枫丹路199号附1-7-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96554756B。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十四冶建设集团云南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下关镇幸福路1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064274094R。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重庆兆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十四冶建设集团云南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重庆兆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十四冶建设集团云南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48元,减半收取187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