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建投第十五建设有限公司

昆明平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十四冶建设集团云南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建投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云2926民初1631号 原告:昆明平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金辰街道鑫世界小区B幢21楼2105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弥渡县弥城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十四冶建设集团云南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市下关镇原七里桥乡政府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云南建投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玉带街道办事处万和家园翠园商业4-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昆明平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十四冶建设集团云南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建投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云南建投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昆明平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云南建投第六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被告云南建投第六建设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被告云南建投第六建设有限公司所在地为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故该案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无管辖权,请求将该案移送至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由被告云南建投第六建设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院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移送至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云南建投第六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成立。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云南建投第六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