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云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建投第十五建设有限公司弥渡分公司等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2925民初1055号
原告:湖北云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淋山河镇人民政府(淋山河镇上塘路1号105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元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建投第十五建设有限公司弥渡分公司。
住所地:弥渡县弥城镇云南弥渡产业园区长坡岭片区。
负责人:***。
被告:云南海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弥渡县弥城镇长坡岭工业园区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云南建投第十五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大理市下关镇幸福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湖北云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建投第十五建设有限公司弥渡分公司、云南海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云南建投第十五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日立案后,原告湖北云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通知规定的时间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湖北云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建投第十五建设有限公司弥渡分公司、云南海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云南建投第十五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