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221执3104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富鑫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MA2NEL742K,住所临泉县经济开发区姜尚大道西侧科技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刘承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临泉县韦寨镇西韦楼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41221066546401R,住所地临泉县韦寨镇西韦楼。
负责人:王大红,主持西韦楼村委会工作。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1221民初45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临泉县韦寨镇西韦楼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临泉县韦寨镇西韦楼村民委员会支付安徽省富鑫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92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40元。临泉县韦寨镇西韦楼村民委员会未按期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临泉县韦寨镇西韦楼村民委员会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临泉县韦寨镇西韦楼村民委员会在临泉县农经管理总站韦寨镇农村经济与统计服务站账户上的存款19530元(含案件受理费140元、执行费19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简晓云
审判员 张耀东
审判员 王福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世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