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腾龙节水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腾龙节水有限责任公司与兰州亚通创新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甘0102民初2658号
原告甘肃腾龙节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东北郊工业园张火公路1.5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陈鹊,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常小毅,男,
被告兰州亚通创新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雁滩路3579号人防大厦1单元1403。
法定代表人林文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海龙,系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阎小宁,系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腾龙节水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兰州亚通创新塑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甘肃腾龙节水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腾龙节水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39元,减半收取4269.5元,由原告甘肃腾龙节水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余款4269.5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齐春晖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周娟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