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腾龙节水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腾龙节水有限责任公司与银川亚通创新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宁0106民初938号
原告甘肃腾龙节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东北郊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雪松,男,198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甘肃腾龙节水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告银川亚通创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郑时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强,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腾龙节水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银川亚通创新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腾龙节水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银川亚通创新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腾龙节水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甘肃腾龙节水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25元,减半收取2712.5元,由原告甘肃腾龙节水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周文静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