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新锐机电有限责任公司

广州市天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甘肃新锐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15民初8567号
原告:广州市天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志明,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敏华、廖亚剑,该公司员工。
被告:甘肃新锐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柏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广州市天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新锐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现原告广州市天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被告甘肃新锐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天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6元,由原告广州市天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文铂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曹 盼
书 记 员 吴桂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