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平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琼中鑫森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平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030财保13号
申请人:琼中鑫森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琼中县)湾岭镇乌石墟乌那线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吾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平顶山市平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卫**皇台徐办事处皇台徐村。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琼中鑫森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裁定:1、对被申请人名下账户(户名:平顶山市平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澄迈县支行营业部,账号:×××)存款426110.2元进行冻结;2、对被申请人名下账户(户名:平顶山市平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开户行:平顶山市市郊平东农村信用合作社开发区分社,账号:×××)存款426110元进行冻结。申请人琼中鑫森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金额人民币捌拾伍万贰仟贰佰贰拾元贰角(小写¥852220.2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名下账户(户名:平顶山市平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澄迈县支行营业部,账号:×××)存款426110.2元,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名下账户(户名:平顶山市平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开户行:平顶山市市郊平东农村信用合作社开发区分社,账号:×××)存款42611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781元,由申请人琼中鑫森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王二美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暂缓支付、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暂缓支付、冻结的,不得重复暂缓支付、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