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4执30号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平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皇台徐办事处皇台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17180699XD(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润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公园北街附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1677276XC(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平仲裁字(2018)第052号裁决书,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润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了财产查询,未查到上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平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也未向本院提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本院与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平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平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仲裁字(2018)第052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刚
审判员*明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