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622民初4724号
原告:西华县文远学校。
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教育大道东段贾鲁河滨河东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米增泓,系该学校较长。
被告:**设,男,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
委托代理人:孙义淇,河南五色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平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卫**皇台徐办事处皇台徐村。
法定代表人:李悦辰,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华,河南商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华县文远学校与被告**设、平顶山市平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西华县文远学校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华县文远学校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西华县文远学校负担。
审判长 王泽生
审判员 和 昕
审判员 王 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郭智慧
书记员张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