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平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7440号原告:***,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君、吴云山,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又名张军,男,198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被告:平顶山市平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卫东区皇台徐办事处皇台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17180699XD。法定代表人:李悦辰,经理。被告:河南省融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置地大道与文娱二路交叉口(领秀花园2号楼C楼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6959574228。法定代表人:李亚,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平顶山市平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河南省融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平顶山市平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河南省融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7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平顶山市平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河南省融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7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三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张伟光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书记员梅红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