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03民初4735号
原告:平顶山市平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皇台徐办事处皇台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17180699XD。
法定代表人:李悦辰,总经理。
被告:平顶山恒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矿工路东城国际写字楼1号楼A座2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667202292H。
法定代表人:张海,物业经理。
原告平顶山市平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平顶山恒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平顶山市平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平顶山市平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原告平顶山市平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戴远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罗占营
书 记 员 王雪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