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平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2895号
原告:***,女,汉族,1966年4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铁蛋,驻马店市示范区正义法律服务所。
被告:***,男,汉族,1966年8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张红,男,汉族,约55岁,住河南省驻马店市。
被告:毛明立,男,1971年12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平顶山市平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皇太徐办事处皇台徐村。
法定代表人:李悦辰。
被告:河南省融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置地大道与文娱路交叉口(领秀花园2号楼C楼19层)。
法定代表人:李亚。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阳、王兴(实习),河南伦宸律师事务所。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张红、毛明立、平顶山市平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河南省融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省融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河南省融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河南省融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王 磊
人民陪审员  宋景华
人民陪审员  邵国彦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梁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