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622民初4730号
原告:平顶山市平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悦辰,职务:经理。
住所地:平顶山市卫**黄台徐办事处黄台徐村建设路**。
委托代理人:高华,河南商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设,男,汉族,1988年6月15日生,住,住西华县/div>
委托代理人:孙义淇,河南五色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西华县远文学校。
法定代表人:米增泓,职务:校长
住所地:西华县教育大道南侧贾鲁河滨河路东侧/div>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市平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设、西华县远文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平顶山市平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顶山市平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顶山市平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设及第三人西华县远文学校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平顶山市平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胡立新
审判员 袁迎闯
审判员 王泽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琼
书记员贾凯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