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16执439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金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泊头市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炭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市北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72757619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河北金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炭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滨州仲裁委作出的(2022)***字第04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效力。本院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销本次执行的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的,应当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滨州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字第040号裁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