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冀0981民初1241号
原告河北金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地址:泊头市工业区,联系方式:180××××****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齐明碳素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邹平县***道办事处北关村,联系方式:137××××****
法定代表人***。
河北金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山东齐明碳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北金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称,。
被告山东齐明碳素有限公司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
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