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2867号
原告:北京希望森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38号楼银科大厦809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员工。
被告:河北金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泊头市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希望森兰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金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希望森兰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希望森兰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希望森兰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 年 三 月 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