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安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甘肃安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甘01民终9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6年8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兰州市西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安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福利东路1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愉情,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市西固区福利路第一小学,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福利西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在刚,兰州市西固区西固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甘肃安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宜公司)、兰州市西固区福利路第一小学(以下简称福利一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4民初2756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或者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上诉人确实受雇于安宜公司,安宜公司及福利一小应当赔偿上诉各项损失。安宜公司和福利一小在2016年7月5日签订了多功能厅改造工程合同,上诉人是在2016年7月12日在福利一小多功能厅改造刷房时摔伤,上诉人受雇于安宜公司毫无疑问。2.**、**作为上诉人的工友和本案的亲历者,他们的证言更是对案件事实的还原,一审法院将此排除,对上诉人而言是不公平的。3.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安宜公司辩称,其与***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在西固区中医院病历中自述,其系在家下楼时摔伤,且***在一审庭审时表示不认识安宜公司的工作人员。安宜公司承包该工程后,就组织工程部人员进行施工,从未对外雇佣劳务人员,整个施工过程中,从来没有发生安全事故,也没有人来找我们赔偿。如果***是在我们工作期间受伤,怎么当时不找我们积极维权,而是拖至三年后才主张赔偿?***的自述和证人证言相互矛盾。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福利一小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42944.97元(其中医疗费54479.62元、误工费28430.63元、护理费14215.32元、营养费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00元、交通费700元、残疾赔偿金125819.4元、鉴定费4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5日被告福利一小与被告安宜公司签订“福利一小多功能厅改造工程”合同,约定包工包料,工期自2016年7月6日开工,同年7月31日竣工。2016年9月6日双方结算完毕。原告受伤之事,二被告均不知情。原告自述自己应证人**之约,2016年7月12日在福利一小多功能厅刷房时,不慎摔伤;先到兰州石化医院就诊,后到西固区中医院治疗。但在西固区中医院出院记录记载入院情况:患者自述于1小时前因在家下楼时摔伤,致其腰部疼痛,伴髋部疼痛,并无法继续行走,经石化总医院拍X片示:L2压缩性骨折、右耻骨骨折。这与原告主张在为福利一小刷墙摔伤相矛盾。原告解释是为了医保报销而谎称在家摔伤,后来医保没有报销。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不认识安宜公司的工作人员,自己是被同村的**叫来一起干活的,而**是经同村**介绍来干的,原告和**自称至今没有拿到工钱。原告也承认未告知二被告自己受伤是为了伤治好后再说。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主张自己受雇于安宜公司却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虽然原告请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其是在给福利一小刷房时摔伤,该证人证言的证明力远远小于原告提交的西固区中医院的病历记载的自述情况。故,对两证人的证言不予采信。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472元,由原告***负担。 二审中,***提交了X光片一张,证明上诉人受伤时间系2016年7月12日,第一次就诊时是11点半,转至西固区中医院是下午4点,与受伤时差了4小时,故病历首页“一小时前在家下楼摔伤”的说法逻辑错误,不应采信;证据二是甘肃省中医院病历一张,证明该病例“患者自述2天谴不慎从1米高台坠落”的说法正确,系在被上诉人处干活时受伤;证据三是调解委员会证明一份、调解笔录一份,证明上诉人受伤后维权过程。安宜公司对以上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安宜公司与***的受伤无关。福利一小对三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本案与其无关。对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交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主张其受雇于安宜公司为其提供劳务时受伤,但除证人证言外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受伤经过以及其系安宜公司雇佣人员的事实,而证人证言在一审中的**内容与***欲证明的主张存在相悖之处,证人****“与安宜公司无关系,**喊他们去干活”,而**亦非安宜公司工作人员,因上诉人***现无直接证据证明其系安宜公司雇佣人员的事实,故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944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审判员金** 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