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1221民初1766号
原告:**,女,1976年生,满族,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
被告:辽宁北方环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铁岭县腰堡镇范家屯村。
法定代表人:申长生,系该项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辽宁北方环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关丽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左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