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2民终15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辽宁天业节水灌溉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经济开发区老官台分场区内官台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麻玉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辽宁北方环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方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县腰堡镇范家屯村。
法定代表人:申长生,该公司经理。
原审第三人: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水利局,住所地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南环路22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伟,该局局长。
上诉人辽宁天业节水灌溉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辽宁北方环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水利局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20)辽1202民初8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辽宁天业节水灌溉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辽宁天业节水灌溉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辽宁天业节水灌溉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287元,减半收取1643.5元,由上诉人辽宁天业节水灌溉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曹红鹰
审判员 赵国忠
审判员 周新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耿煦杭
书记员冯春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