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2民终15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辽宁天业节水灌溉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经济开发区老官台分场区内官台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麻玉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辽宁北方环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铁岭县腰堡镇范家屯村。
法定代表人:申长生,该公司经理。
原审第三人:彰武县水利局,住所地阜新市彰武县彰武镇新兴路1号。
法定代表人:蒋义廷,该局局长。
上诉人辽宁天业节水灌溉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辽宁北方环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20)辽1202民初8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辽宁天业节水灌溉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自愿提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辽宁天业节水灌溉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辽宁天业节水灌溉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148元,减半收取2074元,由上诉人辽宁天业节水灌溉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姜 军
审判员 李小莹
审判员 姜福田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胜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