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年青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万年青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03执保176号 申请人:**,女,1981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被申请人:万年青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 法定代表人:卜令宗,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万年青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万年青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6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申请人并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万年青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6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保全费2840元,申请人已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