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烨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25民初2099号
原告:***,男,196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朝霞,安徽皖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雍嵘,安徽天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祥兵,男,198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告:安徽烨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池河镇双桥小区安置房2幢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MA2NWDOM1Q。
法定代表人:朱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东,安徽瑞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赵祥兵、安徽烨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徽烨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烨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石 明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沈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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