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25民初2541号
原告:***,男,1993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维,安徽曲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告:***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池河镇双桥小区安置房2幢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MA2NWD0M1Q。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2元,减半收取22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宋伶辉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翟丽丽
书记员 熊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