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烨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25民初2541号

原告:***,男,1993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维,安徽曲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告:***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池河镇双桥小区安置房2幢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MA2NWD0M1Q。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2元,减半收取22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宋伶辉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翟丽丽

书记员 熊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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