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洋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双逸创业园有限公司、江苏洋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91民初270号之二
原告:南通双逸创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水路28号。
法定代表人:陆理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王明霞,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洋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如东县掘港镇范堤北路9号中央广场4-3-17幢121铺。
法定代表人:张建亮,执行董事。
被告:韩海军,男,1977年1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原告南通双逸创业园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洋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韩海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原告南通双逸创业园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双逸创业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双逸创业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800元,减半收取计20400元,由原告双逸创业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新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顾纾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