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91民初270号之二
原告:南通双逸创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水路28号。
法定代表人:陆理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王明霞,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洋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如东县掘港镇范堤北路9号中央广场4-3-17幢121铺。
法定代表人:张建亮,执行董事。
被告:韩海军,男,1977年1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原告南通双逸创业园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洋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韩海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原告南通双逸创业园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双逸创业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双逸创业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800元,减半收取计20400元,由原告双逸创业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新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顾纾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