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0107执2824号
申请执行人:襄阳市华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前进中路台襄大楼1幢1**2层C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美好建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洪湖市新滩镇张家地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武汉南部新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建和村特1号(白沙洲水厂旁)。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南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25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南冶勘资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25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襄阳市华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美好建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南部新城投资有限公司、中南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中南冶勘资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美好建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南部新城投资有限公司、中南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中南冶勘资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鄂01民终3475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襄阳市华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连带清偿票据款6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6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1年8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向申请执行人襄阳市华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承担执行费85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截至2023年6月12日,被执行人美好建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南部新城投资有限公司、中南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中南冶勘资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一般债务利息为42089.17元,应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15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美好建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南部新城投资有限公司、中南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中南冶勘资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52164.17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郑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