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2民初10523号
原告:**,男,198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
被告:中南冶勘资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2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7744755801Y。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7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
原告**与被告中南冶勘资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钱 嫚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