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24民初1074号
原告:**,男,197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被告:***誉千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二凤南路西侧千秋大厦A楼裙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被告:***,男,196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誉千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0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陶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