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03民初4246号
原告:***誉千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二凤南路西侧千秋大厦A楼裙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769047879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滁州市陆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永阳路高郢村委会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09552370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城南东路2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883848127Q。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杞县。
被告:上海盛叶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双惠路99号2幢三层一号库J部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060862956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4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362379322。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誉千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滁州市陆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被告***、被告上海盛叶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誉千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誉千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誉千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誉千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