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3民初6470号
原告:丹阳市睿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云阳街道鹤巢家具城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山阳街道***一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誉千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二凤南路西侧千秋大厦A楼裙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丹阳市睿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誉千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原告丹阳市睿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丹阳市睿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丹阳市睿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丹阳市睿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 祯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