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181执172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4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被执行人:***,男,1967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都市。
被执行人:千秋建设集团(天长)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二凤南路西侧千秋大厦A楼裙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769047879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被执行人***、千秋建设集团(天长)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2019)皖1181执1721号一案中,***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30900元,千秋建设集团(天长)有限公司已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
具体要素:1.本院于2019年8月6日通过邮寄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千秋建设集团(天长)有限公司已签收,且已实际履行,被执行人***未签收也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8月7日、2019年8月23日、2019年10月14日、2019年11月2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仅有零星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
3.本院于2019年8月7日、2019年8月23日、2019年10月14日、2019年11月25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地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地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19年8月7日、2019年8月23日、2019年10月14日、2019年11月25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至被执行人***所在地江苏省江都市塘头乡绿化村**组1号进行社区调查,向周边群众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线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已下落不明。
7.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8月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通过谈话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 文
审判员 王 俊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弛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