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1202催12号
申请人泰州市创业水电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扬州路350号。
法定代表人:章文男,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女,1980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系该单位工作人员
申请人泰州市创业水电安装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7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于2018年9月4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泰州市创业水电安装服务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票面金额人民10000元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泰州市创业水电安装服务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泰州市创业水电安装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18)苏1202催12号
本院于2018年6月26日受理了申请人泰州市创业水电安装服务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宣告由中国工商银行泰州升仙支行签发的号码为,出票日期2016年11月21日,申请人泰州市创业水电安装服务有限公司,收款人江苏鸿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到期日期2016年12月21日,出票金额人民币10000元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9月5日判决:一、宣告泰州市创业水电安装服务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票面金额人民币10000元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泰州市创业水电安装服务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