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华超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舒城县人民法院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裁定书
(2021)皖1523财保147号之一
申请人安徽华超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城支行(账户12×××08)存款112万元予以保全。申请人以其所有的皖N×××××号重型专项作业车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后申请人安徽华超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保全。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安徽华超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审判员  陈国宏
书记员  戚应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