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中财化学建材有限公司与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302民初3847号 原告:湖南中财化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坤。 被告:**,男,199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长丰县人,住安徽省长丰县。 原告湖南中财化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湖南中财化学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中财化学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中财化学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0元,减半收取485元,由原告湖南中财化学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彭铼 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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