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皖1003财保9号
申请人:黄山市旺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法定代表人:**成。
被申请人: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黄山市旺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8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诉讼(仲裁)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80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黄山市旺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