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126民初3253号
原告:安徽安兴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紫云路7540号紫金公馆9幢30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TJKHDX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宁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凤阳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中都大道与前门路交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MA2U6G0JX3。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潜山北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53144865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安徽安兴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凤阳分公司、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3日立案。原告安徽安兴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徽安兴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