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505民初1378号
原告:河南三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大众公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
法定代表人:魏峰,经理。
第三人:河南省加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三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市大众公交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河南省加华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原告河南三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三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三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650元,减半收取计9825元,由原告河南三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