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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三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安阳市大众公交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505民初1582号
原告:河南三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西、航海路南鼎盛时代大厦2单元13层1311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某,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大众公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北仓街南头路西。
法定代表人:魏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南省加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26号18层1812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某某,河南骏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某,河南骏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三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市大众公交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河南省加华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于2017年8月15日撤回对第三人河南省加华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三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与标的房屋装修价值等同的费用人民币16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3月18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了一份《建设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为:加华公司裕民(豫北)宾馆装修及配套设施工程。该项目由原告先行垫资,待工程完结后,第三人付款。但在工程进行中原告得知,本案被告与第三人托管合同解除,导致装修无法继续。后经原告与第三人确认了:《建设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房屋已装修价值为人民币165万元。第三人告知,托管合同解除后,已经从装修房屋腾出,装修价值实际已经由本案被告获得;原告认为因第三人尚未支付工程款,装修价值仍属于原告所有,而该装修价值实际受益人是本案被告,应当依法返还;现起诉至法院望公正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对第三人河南省加华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与法并无不符,应予准许。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递交的合同当事双方分别为河南三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和第三人河南省加华投资有限公司,而被告安阳市大众公交有限责任公司并非上述合同的当事方,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起诉安阳市大众公交有限责任公司主体资格不适合,应予驳回原告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三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65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丛艳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葛 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