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熙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惠民县昊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熙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21财保92号 申请人:惠民县昊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民县***道办事处环城东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熙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道黄河十路渤海十二路双泰建大城1号楼21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惠民县昊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熙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申请人惠民县昊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于2022年9月15日以(2022)鲁1621执保69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山东熙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滨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瑄嘉支行账户(账号:9130********)。2022年12月9日,在本院主持下调解结案,并作出(2022)鲁1621民初3206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均同意将本院所冻结的山东熙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款48万元划至本院并由本院过付给惠民县昊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2022)鲁1621执保69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的被申请人山东熙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滨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瑄嘉支行账户内的存款48万元划拨至惠民县人民法院账户; 二、该执行为事项执行,被申请人无需缴纳案件执行费;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刘 燕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时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