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德州晨欣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温庄路南侧(德州新高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33445319X6。
被告:东平杰鑫热力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泰安市东平县城稻香街中段路北/div>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德州晨欣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平杰鑫热力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保全费870元,共计1895元,由原告德州晨欣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瞿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