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03民初1384号
原告:德州晨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立军,德州陵城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宜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德州晨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宜安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30日立案。原告德州晨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州晨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州晨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22元,减半收取计2011元,由德州晨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孙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