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491民初830号
原告:聊城市宏翔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聊城东昌法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和中,聊城东昌法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德州晨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河北华北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聊城市宏翔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晨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华北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原告聊城市宏翔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聊城市宏翔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