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晨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德州晨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03民初278号之一 原告:德州晨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道办事处腾达路东首路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四川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升华路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90年5月4日出生,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 原告德州晨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石油天燃汽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 原告德州晨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被告四川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劳务费104,769元;2.请求诉讼费、代理费等费用由被告***、被告川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8月15日,原告德州晨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四川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顶管劳务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被告四川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德州晨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的《京石邯》输气管道复线**区段的顶管工程进行施工,全长654米,总造价1,177,200元。原告德州晨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按约定入场,就项目AE017-AE018,干完150.5米时,9月2日被告***、被告四川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告知原告德州晨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下边工程未协调好,暂停,撤出工地,等被告***、被告四川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通知施工。原告德州晨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却发现被告***、被告四川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又雇佣了其他工程队施工。被告***、被告四川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故终止合同行为构成严重违约,原告德州晨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多次找被告***、被告四川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协调,被告***、被告四川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仅支付了3万元进场费,21,600元吊车费及工人工资114,531元,尚欠原告德州晨欣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04,769元未付,还不包括被告***、被告四川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造成的损失。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并非劳务合同纠纷,而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约定管辖无效。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权管辖,请求本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合同履行地保定市**区人民法院审理。 德州晨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答辩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署的是《顶管劳务施工合同》,施工期间答辩人按照被答辩人的安排利用其提供的图纸、施工泥浆、水泥管等进行施工,可见双方是劳务合同关系。《顶管劳务施工合同》第九条明确约定“纠纷有起诉方所在地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双方已约定管辖权的应以约定确定管辖权。因此,本案的管辖法院为答辩人德州晨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从原、被告签订的《顶管劳务施工合同》内容、施工方式等可以确定,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在案涉《顶管劳务施工合同》第九条约定“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起诉方所在地法院起诉”。该管辖协议约定明确具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法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的规定,本案应当据此确定管辖法院。合同中的乙方为德州晨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其住所地属于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原告德州晨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据此,向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并无不当。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