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03民初278号
申请人:德州晨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德州市陵城区***道办事处腾达路东首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33445319X6.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90年5月4日出生,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
被申请人:四川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升华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32344634G。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