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03民初278号之二
原告:德州晨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道办事处腾达路东首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445319-X。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四川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升华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32344634G。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90年5月4日出生,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
原告德州晨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案被告***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本院做出(2022)鲁1403民初27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驳回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申请,被告收到该裁定书后,不服该裁定书,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审理需等被告提起上诉的结果才能进行,本案现需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