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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江苏鲁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江苏鲁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28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706民初3949号
原告***。
被告江苏鲁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新浦开发区永昌路2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苏鲁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葛**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鲁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2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1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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