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703民初2924号
原告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新浦经济开发区永昌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南京广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梦都大街126-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广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申请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1.5元,由原告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