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建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中电建都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芙蓉锦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102民初2705号
原告:中电建都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何志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金龙,四川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红阳,四川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芙蓉锦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扶林芳,职务: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中电建都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芙蓉锦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后,由于被告无法送达,本案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彭洪蔚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钟雅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