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民终20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北京威诺(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原审第三人:中电建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高新区临江东路509号。
法定代表人:何西平,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电建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检修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1)川1102民初48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于2021年12月16日以其与原审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1)川1102民初486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原审原告***、***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乌建英
审 判 员 聂佳丽
审 判 员 余 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唐燕群
书 记 员 吴秋芸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
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